依法开展无线电管理执法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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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2:39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现场检查、取证;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进行记录;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封存或者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
长期以来,执法难,执法的力度不够一直是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无线电管理工作者想了许多办法。2003年,通过多方努力,省政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了省政府开展执法检查的内容。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开展了执法检查,省政府根据检查的结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意见,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加大无线电管理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的工作主要还得依靠无线电管理机构去承担,这就要求法律法规有更加明确、更加全面的授权。我省《条例》的这些规定,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检查的主体资格,管理机关和管理相对人的职责、权限、义务,彻底解决了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问题。 监督检查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结果直接涉及相对人的权益。因此,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行无线电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的有关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的有关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依法封存或者暂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妥善保存,并自封存、暂扣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同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要开展好监督检查工作,单有法律依据不行,还必须有良好的执法环境。无线电管理执法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法规缺乏了解,遵守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意识淡薄,对管理机关的工作不能积极配合。当前,要通过多种方式、手段,深入宣传《条例》,使《条例》深入人心,使相对人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