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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投诉自食苦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2:39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3月17日,在昆明市盘龙区治安拘留所里呆着的贵州省毕节市人李某想了半天也没反应过来,自己只不过打了一个投诉电话,怎么就被关到这儿了。

  其实,本来也不是多大事儿,也就是自己朋友的自行车没有牌证,在3月15日晚被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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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派出所民警潘绍来等人在查缉“2·23”案件疑犯马加爵时发现了,暂扣了自行车。李某觉得这个叫潘绍来的民警也太不近人情了,不就是没有牌证吗,犯得着扣车吗?应该给他一个教训。早就听说对派出所、交警大队这些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执法行为不满可以投诉,而且现在的公安机关好像有一个所谓的“五条禁令”管着,哪位民警违反了,“饭碗”也就没了,何不试试?让这个潘绍来知道咱不是好惹的。于是,3月16日下午,李某拨通了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的投诉电话,想了一个“工作时间饮酒”的理由投诉穿金路派出所民警潘绍来。但没想到值班民警接到投诉后,立即会同盘龙公安分局督察大队赶到穿金路派出所对投诉问题开展调查,还把自己和潘绍来叫来当面对质,李某最后不得不承认穿金路派出所民警潘绍来并未饮酒,投诉只不过想“整整”他,忙活半天结果却自食苦果。

  本来李某以为大不了道个歉,不会有什么,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督察民警不仅为被投诉的潘绍来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了不良影响,而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对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规定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这时的李某悔之晚矣,可惜说什么也没用了。

  刘静(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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