卵巢被误切患者一审获赔1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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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1:12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沧州电(记者刘树鹏)5月9日,记者从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沧州市人民医院误切患者卵巢案(本报2003年12月5日报道)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沧州市人民医院被认定侵犯患者刘某的健康权,被判令赔偿刘某各项损失、精神赔偿共计178483.83元。 2001年6月6日,沧州市刘某因妇科病到沧州市人民医院就诊,被建议住院治疗。6月9日医院为其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在没告知刘某及亲属的情况下,医院又将刘某的阴道切除
2003年4月2日,刘某及丈夫将沧州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等损失约70万元,同时要求医院对自己和丈夫做出一定的精神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侵犯了患者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对刘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卵巢的灭失给女性健康及夫妻性生活带来影响,故医院应赔偿刘某及丈夫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由于目前无法确定原告今后治疗费用的数额,所以患者提出的68万元的继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依据有关法规,法院要求沧州市人民医院赔偿刘某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费、误工费等费用157583.83元;赔偿刘某及丈夫精神赔偿金20900元。据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