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必须按规定处理财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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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6:42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玉昨日记者从西安市政府了解到,为保障国企职工的利益,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对于破产企业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余额,须报经财政部门专项审批后计入清算损益,属于借款性质的职工集资款,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企业破产前向职工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不作为破产财产,随同职工住房一起暂交资产营运公司代管或移交给接收
西安市的国有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改制,均应编制改制基准日、成交日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报财政部门备案。改制企业计算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的基准日,以批准机关批准之日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