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但情节轻微 律师王万雄终审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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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7:06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刘长风卢成汉通讯员文军)昨日获悉,备受关注的潜江律师王万雄妨害作证案\(楚天都市报2002年5月29日曾报道),省高院近日终审判王万雄无罪。 1998年10月,王万雄担任故意杀人、强奸案嫌犯陈某的辩护人。1999年1月,王万雄在调查证人钟某时,诱导钟某为陈不在杀人、强奸案案发现场作证。1999年1月,荆州中院在
2001年12月,潜江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万雄找钟某的取证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引诱作伪证,遂判决王万雄无罪,潜江市检察院随后抗诉。 2002年4月,汉江中院二审判决认为,王万雄故意采用语言劝导方式,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妨害了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遂判决王万雄有期徒刑一年。 近日,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王在找钟某取证时,客观上确有引诱行为,并造成证人翻证,给案件审理造成一定影响,但妨害作证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