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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强制留客3小时(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7:37 潇湘晨报
说起被软禁的一幕,彭先生愤怒不已 记者 贺 琛 摄
  就因为没有进行出入登记,便被保安限制人生自由3个小时,长沙市某策划公司工作的彭先生前日下午遭遇了一幕被软禁的气愤事。

  客人:走错大门遭保安“留客”

  据彭先生陈述:当日下午3时左右,他前往一个客户公司商谈业务,由于误以为客户公司的地址在荷花园小区。但当他到了小区后,却发现没有他要去的那家公司。正当他在纳闷时,小区内一位保安对他进行了盘问,并要求他出示“出入证”。

  随后,保安将没有“出入证”的彭先生,带到小区门口的保安室,在室内保安则态度强硬地告诉王,他违反了小区内的规定,即外来人员进入小区时,必须在保安部进行相关登记。由于彭先生进入小区时没有进行相关登记手续,不排除其具有偷盗的可能,所以就必须接受100元的罚款。

  “我怎么就成小偷了?”双方僵持起来。在保安室坐了一段时间后,彭先生心急如焚,三番五次地请求保安人员帮他给公司去电说明情况,但均遭到拒绝。

  终于,在傍晚的时候,彭先生逮住一个“逃跑”的机会,连忙冲出保安室,一头闯进小区门口旁的一家美容美发厅,并请路人为其报了警。

  物业公司:有权视其为可疑分子

  荷花园小区的恒业雅苑物管处的一位负责人介绍,当天下午,保安们一直都是在按程序处理事情,他们也是为了负责小区的安全才事事谨慎,且他们在与彭先生僵持期间,自始至终都没有对彭进行过人身攻击,并不构成“软禁”行为。

  同时,对彭擅自入内所做的处理,这位负责人表示,物业管理公司的处理方式没有错,他们有理由怀疑彭先生是否在“踩点”,然后再进行偷窃,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保证小区的安全。

  律师:保安处理方式不合法

  对此,秦希燕律师联合事务所的律师发表了如下观点:荷花园小区保安在行为上是违法的,更谈不上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没有法律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荷花园小区保安属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处,而物业管理处是社会组织而非执法行政组织,没有行政处罚权。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理》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第1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因此,如果说彭先生扰乱了小区的生活秩序,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或罚款。小区保安根本无权行使处罚权。此案中彭先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解决。

  实习记者 龙 玲 本报记者 伍 俊

  实习生 朱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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