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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加价”是否应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9:06 解放日报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对处理“购车加急费”问题提出三点原则:

  一、购车方必须是成年人;二、买卖双方出于自愿;三、汽车销售商必须规范操作。

  日前,一汽车销售商手执购车合同向青浦区法院起诉,以误算购车加急费造成购车总价与原应付总价大相径庭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买家再支付购车款人民币2.2万余元。“价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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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购车加急费是否应该收取?诉讼双方意见不一。

  2002年12月26日,某装饰公司与该汽销商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购买一辆奥迪

  A62.8豪华轿车,销售方提出此车紧俏,必须交付购车加急费才能保证在一周内提货,双方在合同中注明车价、购置附加税、车辆保险费及购车加急费人民币2.5万元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63.5万余元。此后,装饰公司付清车款提了车。但销售公司之后发现,由于结算错误,将其中加急费误算成2500元,总价少收了2万多元,找到买方要求补交却遭拒。

  装饰公司认为,自己已支付全部购车费用,销售方也已交付车辆,况且收取购车加急费本就不符合行业惯例,不应再要求补交费用。而汽销商认为,装饰公司当初买车明知要收取加急费,谈妥的人民币2.5万元也已在合同中写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购车合同中明确收取购车加急费,此后装饰公司所付的款项中也包含了这一费用,现合同履行完毕,对合同中收取加急费一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至于究竟应支付多少加急费,由于双方有诚意调解,在法院主持下,装饰公司愿另支付人民币1.1万元。

  此案虽然以调解划上句号,但由收取购车加急费引起的一系列纷争却不容忽视。汽车销售商收取购车加急费是否合理,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有需求就有市场,购车加急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需求,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要不存在偷逃税款,市场应平静对待。但也有人表示,收取加急费是变相抬高车价,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产品市场秩序,应该予以限制。

  记者从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获悉:该协会也已接到不少类似问题的投诉。但协会表示:购车加急费其性质是汽车销售商为客户快速办理购车手续的服务费,收取加急费并未违反国家和行业规定。尽管如此,协会对此提出三点原则:购车方必须是成年人;买卖双方出于自愿;汽车销售商必须规范操作。

  目前,上海车市尤其是紧俏车型价格经常出现较大幅度波动。购车加急费这种“价外加价”是否应该受到一定限制?汽车销售商收取加急费是否应开具发票?目前在汽车未纳入国家定价的范围内,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相关部门给予引导和规范。本报通讯员青文本报记者马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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