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过河拆桥不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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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9:26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实习生 隋妍记者于殿奎)徐某委托一公司为自己卖房后发现,买方原来是自己的“认识人”。为免交中介费,于是,买卖双方抛开公司私下交易。结果,公司将双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定:买卖双方违约,中介服务费还得分别交上。 2003年4月,徐某委托哈尔滨融大房地产经纪发展有限公司将自己位于民安小区的房产出卖,签订的卖方委托协议规定,买房者看过徐某的房屋并与“融大”签订《居间服务合同
“融大”介绍华某、汪某夫妇购买徐某的住房,并与华某夫妇签订同书约定:看房后,不论通过任何途径交易,都视为介绍成功,日后购买该房,应通知“融大”到场、并在合同订立时支付服务费。 然而,徐某与华某夫妇原本相识,于是,双方便自行达成买卖协议,汪某购得该房并办理了产权手续,双方均没给“融大”中介服务费。 “融大”将双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和华某夫妇与“融大”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他们的私下交易行为侵犯了“融大”的合法权益,判决徐某和华某夫妇分别要给付“融大”中介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