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执法要发“监督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申辩申诉及监督举报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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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9:38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 (记者 韩慧英 通讯员陈孔霖陈灵城)记者昨日从省工商局了解到,即日起,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时,必须向当事人发放《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告知书》,该告知书给了当事人知情、申辩、申诉、监督执法行为、举报执法违纪的权利。 所谓“申辩权”,即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停止营业、停止广告业务,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对公民处以50
所谓“申诉权”,即对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先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赔偿,不服处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执法人员有违反下列纪律规定的,可向工商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严禁无证、一人执法和无法定依据处罚;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罚款和扣押物品;禁止收受钱物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消费娱乐活动;禁止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执法服务对象;禁止违反办案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禁止酒后执法。该告知书还告知投诉电话和地址。 作者:韩慧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