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分割“老伴”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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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9:41 沈阳今报 | |||||||||
记者吕映辉 今报讯李文祥(化名)今年71岁,退休前是沈阳市某局的局级干部;刘毓珍(化名)今年64岁,是一家塑料厂的退休工人。两位老人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同居。开始,二老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推移,两人经常发生矛盾。
2001年,李文祥感觉自己再也不能和刘毓珍生活下去了,就多次与刘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但刘老太坚决不同意,于是,李文祥将刘老太告上法庭。 同年7月28日,新城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文祥与刘毓珍4年的共同生活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依法判处两人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前的四室一厅楼房等、同居后的洗衣机等以及1.4万元国库券归李文祥所有;金戒子一枚、金项链一条、存款1.35万元归刘老太所有。李文祥另一处105平方米的房子是其单位卖给职工的,不属于共有财产。一审法院还判原告给付刘毓珍2000元。但刘老太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沈阳中法。 沈阳中法经审理,维持原判,但考虑被告生活困难,判原告补贴被告1万元,双方各承担300元案件受理费。对于终审判决,刘毓珍认为不公正,长期到上级部门上访,甚至进京上访。近日,市委政法委针对刘毓珍的案件,专门听取了中法的复查报告,认为此案是依法审理、公正判决,认定被告属无理上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