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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罚 一食品厂状告工商局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11:48 龙虎网

  【龙虎网讯 】一家食品厂因涉嫌不正当竞争而受到行政处罚,不服处罚的食品厂与工商部门较起了真,打起了行政官司。

  去年10月,建邺区工商局对南京名高食品厂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认为名高厂生产销售的“爱心之礼”、“健康之礼”两种礼盒肉松跟三鸿公司的产品相比,在产品特有名称方面相同,在包装的格调、字样、色彩等方面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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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因此责令名高厂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并销毁尚未使用的包装盒,同时没收违法所得近14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

  对于这一处罚,名高厂提出了强烈质疑。他们认为,两包装风格相近,却有诸多不同,而且产品上打了厂名厂址,消费者可以区别。由于为两个企业设计礼盒的是同一个人,“名高”还提出,该包装著作权人并非“三鸿”,而且“三鸿”营业执照已过期,丧失了经营主体资格,因此更谈不上侵其权益问题。因为不服,“名高”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撤销处罚决定。庭审中,工商人员表示,他们曾委托建邺区消协,在省公证处公证下,对31位消费者随机问卷调查,结果消费者全都认为这两种外包装相似,其中24位认为会导致误认。工商人员还称,包装著作权虽属设计者所有,但“三鸿”率先在产品上使用,实际上已拥有其使用权。而且这个包装是设计者在“三鸿”任职期间的职务作品,“三鸿”有优先使用的权利,两年内其他企业或个人要使用该作品,应征得公司的同意。而“三鸿”营业执照虽过期,但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其合法权益仍应受到保护。

  2003年底,白下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三鸿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后,虽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资格,但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前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企业法人资格存续期间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三鸿公司享有的“爱心之礼”、“健康之礼”肉松礼盒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是其在经营主体资格存续期间业已取得的民事权利,不因其经营资格的丧失而丧失,该权利依然受到法律保护。“爱心之礼”、“健康之礼”三鸿肉松礼盒外包装设计的著作权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原告侵犯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而不是著作权,故原告以著作权不属于三鸿公司为由,抗辩理由不成立。

  此后,名高厂提起上诉。今年4月,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名高厂申请撤诉,市中级法院准许撤诉。这起因“侵权”引发出的行政官司最终以撤诉画上了句号。

  作者:陈菲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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