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卖淫案”二审维持原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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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12:45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一再受到市民关注的南京首例同性卖淫案,昨天经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最终维持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决,“鸭头”李宁仍被判有期徒刑8年,罚金6万元。 2月17日,秦淮区法院一审认为,李宁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据相关规定,判其有期徒刑8年,罚金6万元。在庭上,李宁对判决结果声称“判得太重了”。之后,李宁以“组织同性卖淫不构成犯罪及量刑过重”为由,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其辩护理由认为,他
南京中院经过阅卷讯问李宁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针对李宁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李宁组织同性卖淫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秦淮区法院对其法定量刑幅度并无不当,同时根据诸多证人证言,李宁也应对其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最终南京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