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就业有望享受优惠,优惠政策拟订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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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13:57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5月16日是第十四次“全国助残日”,昨天,南京市残联联合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等20多个部门,拟订了《关于对南京市残疾人实行优惠扶持工作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今后,南京残疾人个体创业、就业优惠扶持上将有望享受下岗职工的同等待遇,成为此意见稿中最主要的变化。 享受此次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人将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初拟,对符合就业条件个体从业的残疾人,凭区县残联证明,持有关证件,在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个体从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照部、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改革改制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对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残疾职工,应给予办理《就业登记证》。 从事个体经营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有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自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广告发布费;从事广告经营的,免收其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劳动所得,按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标准为: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残疾人就读减免学杂费 其他拟订的优惠政策包括: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市场、劳务市场门票费;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进入低保,并在残疾人低保标准的基础上逐步适当提高;对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免除杂费和书本费,普通小学、初中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的,按有关规定减免杂费、书本费。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交由各涉及单位详细讨论并最终敲定,之后再向社会正式公布。 作者:姚媛媛 (来源:金陵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