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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禁令”如何能抵硬“红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0:00 温州都市报

  近日,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提出“从六个方面开展纠正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之后,各地纷纷出台具体规定,进行细化。但就笔者所见已出台的禁令看,感觉是在稀释卫生部的“严禁”,“严禁”成了“言禁”。

  先看上海的“四个不准”,不准收受病人“红包”,不准接受病人宴请,不准收受药品“回扣”,不准收受医疗器械回扣。报道说,对多次收受索要“红包”、“回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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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予以吊销执业证书,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某区人民医院明确宣布,凡是医务人员经查实发现有“四个不准”的违纪问题,不仅予以严厉的经济处罚,而且与评比先进,晋升职称、职务挂钩,取消一切评先晋升的资格。再看南京,该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说,不论收受多少,凡是被投诉一次的医生,查实后待岗,两次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四个不准”禁得好,但是后面的“多次”露出了马脚。什么叫“不准”?不准就是绝不允许,既然绝不允许,何来“多次”?“多次”还要“情况严重”才可能砸掉饭碗,什么又是“情况严重”呢?再看后面的“严厉”制裁,“与评比先进,晋升职称、职务挂钩,取消一切评先晋升的资格”,看来鞭子举得很高,落下的时候却成挠痒痒了。不过是象征性地罚款,取消先进和晋升的资格而已。再看南京的“一次待岗,两次开除”,实在也有异曲同工之妙,错误可以犯,严禁可以不“禁”。这些部门出台的“严禁”是真严禁还是假严禁,其意自明,规定中所谓的“不准”,所谓的“严禁”,不过是用来支应差事。

  我想问问这些管理者,你们成立了什么部门、增加了什么力量来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来主抓医生的违纪问题?对于不收受回扣、红包,但是对病人漠不关心、对工作敷衍塞责,又有什么好的办法来处理?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对于查出来的问题尚且网开一面,平时又如何能够做到令行禁止、严厉惩处?

  国务院将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列为损害群众利益的八大行为之一,可见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也可以看到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的“硬度”。在专项治理活动中的“禁令”还这么软,那些硬“红包”的问题看来真是不好解决,不信,走着瞧。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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