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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指民工终审获赔近十二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1:37 石狮日报

  5月9日,记者在泉州采访时获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3月10的一次民事终审判决中,再次依法维护了一农民工的权益,使他获得了近12万元的赔偿金。据这位外来工的委托代理人之一的“打工律师”张炎福介绍,当这位来自革命老区福建省长汀县庵杰乡庵杰村的名叫陈希周的农民工,拿到这份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泉民终字第203号)时,感动得连声说:泉州中院的法官们让农民工真正看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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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原在晋江市陈埭镇某线带鞋料有限公司从事机台操作的陈希周,2002年10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因机台故障导致其左手食指、中指被机台压断。事故发生后,陈希周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0医院治疗并切除食指。陈埭镇的这家线带鞋料公司在支付医疗费后,就没有再付给陈希周任何费用。于是,2002年11月,陈希周向晋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03年3月25日以晋劳[2003]函6号工伤事故认定函认定陈希周所受的伤为工伤。陈希周又于同年4月1日向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申诉的申请,但一直没有得到裁决。据此,陈希周在同年的10月17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据了解,晋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也在同年的5月9日以晋劳鉴委(2003)第10号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陈希周为七级伤残。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希周和他所打工的陈埭镇这家线带鞋料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应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陈希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致残,经晋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事故,可予确认。晋江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陈希周为七级伤残,因陈埭这家线带鞋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答辩期限内递交书面答辩并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确认陈希周为七级伤残。陈希周因工伤事故受到的损失,应由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福建省劳动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某线带鞋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希周伤残抚恤费114188.1元、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工资5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80元。

  宣判后,陈埭这家线带鞋料公司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陈希周与陈埭这家线带鞋料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对陈希周因工伤致残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穆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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