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元纠纷换来两年铁窗生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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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1:37 石狮日报 | |||||||||
5月9日,记者在晋江采访时从“打工律师”张炎福处获悉,晋江安海一男子因为15.5元钱而与人发生争执并致人受伤,4月2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对方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24600元。此案结果正应了一句老话:小不忍则乱大谋,而且颇有借鉴意义,因而记者将此案前因后果特辑录如下以飨读者。 此案发生在2002年11月24日,当晚7点多钟,晋江安海一吴姓男子与来自湖北黄梅县的
此案双方发生争执的原因,一说是吴某某因张某某购买小五金的15.5元是否已结算的问题而发生争执;另一说是张某某与吴某某因工资问题发生争执,总之发生争执仅仅是因为15.5元钱,最后导致张某某左颞顶叶血肿、左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运动性失语,这些都有晋江市安海医院病症证明书、住院病历记录、出院小结、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0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证实。因而,张某某一纸诉状将吴某某告上了法庭。 此案在伤情鉴定上还曾发生过一段插曲: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评定书,欲证实张某某的伤残程度已达到三级。本案张某某的伤情属运动性失语,其病情的恢复情况直接影响到伤残程度的认定,因而伤残程度的鉴定时间应在张某某的病情基本恢复后再进行,而黄梅县法院司法技术科在张某某受伤后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即作出张某某属三级伤残的鉴定,在鉴定的时间上欠妥。 因此,晋江市人民法院对诉讼代理人提交的黄梅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评定书不予采信。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主张对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对此鉴定机构则认为:张某某虽有言语功能部分障碍,但不排除言语功能障碍为陈旧性损伤所致。因而,晋江市人民法院通知张某某提供造成其颅骨缺失的原因及治疗的相关资料,但张某某未能提供,且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所以对张某某诉讼代理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如果晋江法院采信了张某某诉讼代理人提供的黄梅方面的伤情鉴定结果,吴某某在铁窗里呆的时间则可能会更长一些。尽管如此,回过头来看一下,此案中吴某某仅仅为了15.5元钱而与人发生争执并致人伤残,而换来两年的铁窗生活,发人深省,值得他人引以为戒。(记者杨行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