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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未住满5年不许按市价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5:51 北京青年报

  出售时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

  本报讯记者昨天获悉,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出售政策重新调整,从5月20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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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此外,昨天出台的新政策还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

  昨天,市国土房管局的有关人士解释说,判断是否住满5年,现阶段有两个时间标准,一个是以过户立契时需要交纳的完税证明的时

  间为准,这个主要是以交纳契税的时间来推算;还有一个时间标准是以业主拿到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该负责人士解释说,严格上讲,应该是以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但是,因为在办理产权证明的时候,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会使同一幢楼里不同的房子拿到产权证书的时间不同,因此,完税证明的时间和产权证书的时间都可以。据了解,本市从1998年开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从这两个时间段来计算,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应该已住满5年。而据记者了解,从5月20日起,经济适用住房的业主在上市交易房屋时,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也由现在成交额的3%提高到了10%,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门槛不低。

  虽然目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这一政策性住房的购买和交易,但是,对于私下交易还是无法避免,政府有关部门提醒市民,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不要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私下交易,因为一旦出了问题,买卖双方不但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还将面临违法的局面。1

  作者: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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