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供致死家属获赔24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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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1:09 新晚报 | |||||||||
本报讯 (贾晋璇记者万佳)昨天,由于被法院违法扣押财产而损失近2万元的王淑华,从法官手里拿到了当地法院赔偿的14000元钱。据了解,在《赔偿法》颁布的十年间,共有47名像王淑华一样的“蒙冤”当事人通过法院审理,得到了共计22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逼供致死 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0年10月22日,阿城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张伟在值班期间,审讯犯罪嫌疑人高英杰时,为逼取高英杰口供,先踢了高两脚,后用一根白色的塑料管抽高背部数下。当张伟问高是不是想杀人时,高不承认。张伟便拿起桌上的一个黄色塑料袋套在高的头上,并从后面拽住袋口,致使高当场抽搐、呕吐、神志不清。后高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高英杰系脑缺氧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死亡。高英杰死后,张伟被哈市两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3年,高英杰家属边翠贤向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赔偿申请,赔偿办依法作出了阿城市公安局给付边翠贤死亡赔偿金24万余元的赔偿决定。 罪名不成立 法检两院道歉 1998年,市公安消防支队现役军人张彤因涉嫌伤害他人被哈市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6月,当地法院以张彤犯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张彤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以张彤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张彤无罪。此间,张彤共被羁押204天。 张彤被放出后,多次找当地县检察院和法院要求赔偿。遭拒绝后,张彤向市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市法院认为,张彤无罪被羁押204天,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且当地检察院、法院在一定范围内给张彤的名誉造成了影响,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当地检察院、法院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张彤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共同支付张彤赔偿金6783元。 《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