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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缺席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1:46 今晚报

  本报讯因房屋买卖纠纷,赵某将高某告上法庭,然而高某却没有依照法庭传唤的日期到庭应诉、阐述自己的答辩理由,最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高某败诉。该案主审法官提醒市民,起诉、应诉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每个涉诉当事人都应遵守诉讼秩序,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赵某夫妇将自有房屋卖予高某,作价20.4万元。双方约定由高某分两次将购房款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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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某付清第一笔购房款10.4万元后,赵某将房屋交予高某,并约定高某在得到拆迁安置款后三日内将余款付清。但高某却未能如约给付所余房款。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赵某拿起了法律武器,一纸诉状将高某推上被告席。

  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定程序向高某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等书面文件,然而高某却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不给付剩余房款,而是由于原告远在内蒙古不便联系才拖延至今,为此其拒收上述材料。法院工作人员耐心地为高某讲道理、说利害,可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为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法院于几天后又将相关材料邮寄给高某,但是他依然没有签收。无奈,法院工作人员向高某发出“最后通牒”,告知其若不按指定时间地点出庭应诉,法院将作出缺席判决。固执的高某最终没有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出庭应诉,同时也放弃了作出答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高某支付剩余房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孙启明刘辰 昝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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