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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未尽到防范责任 法院判令支付过错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1:46 今晚报

  本报讯本市汉沽区一村村委会为方便村民生活决定施工引入自来水,在路边挖沟施工期间,一村民不慎跌入沟中身亡。由于在施工期间村委会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一审法院判令村委会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3.6万余元。日前,村委会已向市二中院提出了上诉。

  案由2003年,本市汉沽区一村委会为方便村民生活,决定施工引入自来水。为避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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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发生,村委会以广播的形式告之村民路边挖沟施工,出行时注意安全。同年6月15日工程正式启动,至该月24日所挖掘的坑沟深约60厘米,宽约40厘米,坑内积水深约10厘米。翌日凌晨4时30分许,该村患有癫痫病的村民李某出外散步,约1小时后村民发现李某头朝下趴在村委会挖掘的坑沟底部,口吐伴血的污水。后李某被送回家中但由于伤势过重,27岁的李某于该日7时许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伤心欲绝,认为村委会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走上法庭为死去的儿子讨公道,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9万余元。

  庭审被告村委会辩称,其在挖沟前以广播形式通知了全村村民,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李某之所以会掉进沟中,是因为他生前患有癫痫病,那天事故系其病情发作所致,因此要求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村委会仅用广播提醒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行人安全,因此,虽然不排除李某溺水前有发病可能,但村委会对李某的死亡依然是存有过错的。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孙启明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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