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弊端,路在何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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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5:1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国家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学者们提出的诸多建议。 弥补立法缺憾 邓世豹(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2004年修宪,“人权”入宪,对人权保障立法提出更高要求,依法治国对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有更严格标准,
段秀英(深圳中院行政庭庭长)学者可以创新,法官只能严格依法办事。国家赔偿法的问题很多,立法体制严重滞后是最大问题。在不超越法律规定前提下,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省高院也有办案规定,有批复,对我们的实际工作有很大指导意义,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立法缺憾。 设立宪法法院 刘文静(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国家司法赔偿委员会”,省、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设立相应级别的司法赔偿委员会,由申请人直接向“司法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姚军(广东商学院讲师)在人大常委会里设司法赔偿委员会是个大胆的设想,我还有一个更大胆的设想:在现有宪法体制下,独立设立一个宪法法院,由有专业知识的法官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这也是“政治文明”的体现。 身处前沿多改良 黄晓慧(广东省社科院副研究员)《国家赔偿法》虽然诟病重重,但也未到必须推倒重来的地步。现有环境下,与其大刀阔斧改革,不如从容易做起,在不违背法律前提下,多一些改良措施,使一些细节清晰,渐进式改革可能更切合实际。 付洪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委员、赔偿办副主任)广东处在改革开放前沿,很多司法制度改革都是从这里开始,并影响到全国。在探索国家赔偿制度完善途径方面,广东也走在前头。国家赔偿基金、立审分离制度、确认和赔偿分离制度,听证制度、规范申诉和再审程序、强化审限制度等一些的改革措施纷纷出台,对国家司法赔偿制度的逐步发展起到很大作用。(实习生观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