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论坛:颁行十年《国家赔偿法》亟待完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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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5:1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记者 胡军 10年前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颁布。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曾被学者称为“对宪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 前天,一个以《国家赔偿法》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广东的理论界、实务界和新闻界各方人士济济一堂,对《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来的得失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探讨。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国家赔偿法》颁行10年来,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于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合法运用和监督,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同样不可否认,这部有着良好初衷的法律,在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等多个方面都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确认违法才能索赔 正方:不折不扣的“障碍”程序 反方:为保护无辜,确认不可少 按照现有的规定,受害人必须先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承认自己有违法侵权行为,并进行书面确认,才可以进入实质性索赔程序。 刘文静(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确认程序已经成为不折不扣的“障碍程序”!由于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则实际上确认权也是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在行使,这是一个明显的程序不公正。好比公司的财务经理、会计和出纳由同一个人担任,完全可以任意操作。《国家赔偿法》虽然规定赔偿请求权人有权申诉,却没有规定哪些机关有权受理申诉,也没有规定申诉的期限、方式等;最高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这又等于实际上堵死了请求确认方面的申诉之路! 戴群策(广东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主任):“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赔偿义务机关变成赔偿认定机关,很难保证确认结果的公正性。因为一旦他们确认自己的行为违法侵权,就必赔无疑。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常常不得不为“确认违法”而长年累月四面八方地上访、申诉。有些赔偿义务机关明明知道自己错了,却寻找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予确认。 池瓦利(广东省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国家赔偿法》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是赔偿无辜者。作为司法实务者,对确认制度的弊端虽有同感,但现有环境下,确认程序还是少不得!首先,通过确认,可以判断办案人员是否办了错案,因为内部有错案追究制度。其次,可以使真正无辜者得到国家赔偿。公安、检察机关不会平白无故随便去拘留、逮捕,很多当事人后来被判无罪,只是因为证据的问题,如果所有被判无罪的人都可以不经确认直接去要求国家赔偿,那么,对于案件中真正的受害者来说,他们的利益谁来保障? 赔偿标准值得商榷 正方:赔偿标准偏低,范围过窄 反方:不同民事赔偿,应有限额 哈尔滨铁路职工史先生“涉嫌”抢劫罪被处死缓,其母等三人均以包庇罪被判刑。史先生被羁押5年7个月零7天,加上一家七口亲人被羁押时间共计5101天,史无罪释放后只有三人获赔6650元。 吉林扶余市人高铁钢,曾有富翁之称,因涉嫌杀人被违法关押近两年后又无罪释放,共获赔不到4万元,而高此时已经是家破人亡,仅靠父母养老金接济。陕西西安“处女嫖娼案”的受害人麻旦旦,遭遇天大耻辱,最后只能按三天非法拘留获得国家赔偿人民币74.66元! 邓世豹(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从今天看来,不是国家财政负担不起,而是赔偿标准太低。国家赔偿法对于财产损失只赔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一概不赔。此外,对于人身损害最多赔20年,对造成精神损害不予赔偿,都不太合理。从侵权角度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与民事主体之间侵权,并没有实质性差别,因此,建议国家赔偿标准可以与民事赔偿标准一致。 池瓦利(广东省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我赞同将来修改法律时适当提高国家赔偿标准,但不赞同国家赔偿完全按照民事赔偿的标准。国家赔偿带有救济性质,不可能无限制赔偿,应当是有限额的,毕竟一分一文都是纳税人的钱! 陶文辉(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科长):关于赔偿标准、范围问题,只赔直接损失确实存在问题,但作为执行机关,在没有修改之前,我们只能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而且,在实践中,财产的期待利益如何准确确认?人身伤害案件有几份伤残鉴定,其真实性又如何确认?这些具体问题都值得探讨,只有解决了这些具体的实际问题,赔偿标准及范围问题才有可操作性。 (实习生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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