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家人要"媳妇"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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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02:50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黄继抗通讯员万剑峰报道独生子陈某和女友在外出途中遭遇车祸而死亡,陈某父母办完丧事,在与肇事的公交公司及儿子的女友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肇事双方一起告上法庭。日前奉贤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各种损失7.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6万元;小陈女友赔偿1.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 去年年初,刚走上工作岗位不久的小陈交了一位女朋友。4月5日傍晚,女友驾驶轻便
事发后,公交公司支付了小陈的抢救费并借给家属共计4万元。经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大客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小陈女友承担次要责任。遭此打击的小陈父母,在与肇事的两方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及其儿子女友共同赔偿小陈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合计13.4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认为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而小陈女友则称,死者小陈应当知道轻便摩托车不能载人,但仍坐在自己车上。另外,自己在此事故中受了伤,也是受害人,故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损失。原告中年丧失唯一儿子,精神上的确遭受很大打击,故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数额由法院酌定。据此,奉贤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但公交公司已经支付的4万元应予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