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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高音喇叭骚扰怒告派出所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09:33 现代快报

  新闻索引:2003年9月7日至2003年11月15日,河海大学退休教师仝道荣先后十余次打电话向南京市江东派出所反映,金润发超市龙江店、龙江体育馆小区及月光广场等地带经常有商业促销活动及大型社区文化活动,高音喇叭扰民。在多次投诉未予及时有效解决后,仝道荣以“行政不作为”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江东派出所告上了法院。噪音扰民这个城市生活屡见不鲜的公害第一次登上公堂,仝道荣也成为全国因高音喇叭民告官第一人。2004年5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受理此案。高音喇叭管了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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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9月7日至2003年11月15日金润发龙江店、附近龙江体育馆小区及月光广场等地带经常有商业促销活动及大型社区文化活动,高分贝、高频率的音响使附近小区的居民苦不堪言。仝道荣也因此向江东派出所反映,希望公安部门能够制止这种高音扰民的商业促销活动。江东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立即按规定赶往现场进行处理,对原告方投诉的高音扰民行为进行了相关调查,要求被投诉方迅速降低音量,不得扰民。并于2003年9月27日、11月7日两次向金润发超市龙江店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是关小音量的高音喇叭仍然干扰着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仝道荣在查阅大量相关书籍发现“高音喇叭”与“音量”大小不是同一概念,其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不近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称《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项都说明“高音喇叭”禁止使用,如果使用,当地公安应制止而不是仅要求“关小音量”。为此,仝道荣以“行政不作为”把江东派出所推上了公堂。怒告管事的不作为

  2004年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仝道荣在陈述理由时说: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原告多次向鼓楼公安分局及江东派出所投诉,但一直没有排除。经被告查实后表态:“应由环保局确认为高音喇叭后我们再管”。原告认为这是对《防治法》认识存在的误区,此类大音响上肯定装有高音喇叭,被告的放任不管,致使原告多次报警无效。仝先生为了找出“高音喇叭”与“音量”的不同翻阅了《辞海》和大量音响设备有关文章,指出高音喇叭主要是指声音的“频率”,而音量主要指声音的“响度”。国家对两种噪声污染的处理不同,前一种是严令禁止,后一种70分贝以上由各地公安按当地有关规定限时降低分贝。

  被告鼓楼公安分局辩称,被告共接到原告十余起电话投诉,派出所接警后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理。被告也进行了相关调查,被投诉方均使用的是民用音响,被告也要求被投诉方降低音量,不得扰民。鉴于原告的多次投诉,江东派出所于2003年9月27日、11月7日两次向金润发超市龙江店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纠正了其扰民行为。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认定仝先生提供的高音喇叭证据是教科书上的解释,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为:制止噪音扰民是否属本案被告的行政职责,被投诉人使用的是否是高音喇叭。鼓楼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事实存在,依据《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二)的规定明确了管理使用高音喇叭的行政职权在被告处,被告在接警后应予以及时处理。本案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已及时出警,对被投诉单位给予了警告,送达了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要求回复,被告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理由不成立。作出了驳回原告仝道荣的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再次上诉

  但是就“科学定义”能否作为庭审依据,明啸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告诉记者:科学定义在此案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关乎两种不同噪音法律条款的适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案的庭审依据。而且从仝先生提供的音响资料中可以发现商场使用的大功率音响的频率都在2500~25000hz,音箱内都装有高、中、低扬声器,即便音量很小但发出的频率仍很高。金润发龙江店使用的音箱就属于这种类型。仝道荣在接到判决书后决定上诉!

  仝道荣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有误,被告证据不足!仝道荣认为判决书提道:“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制止噪音扰民是否属本案被告的行政职责”,这种提法不正确,有意混淆应查清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争议的焦点应为:制止高音喇叭扰民是否属本案被告的行政职责。重点在于:在商业活动及住宅区使用高音喇叭,禁止使用还是降低音量。依据《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及第六十条,制止高音喇叭扰民属本案被告的行政职责,被告及时出警给予警告及责令整改的内容应是“立即停止使用高音喇叭”,而不是降低音量。被告在这一点上证据不足,这一点足以说明被告不仅行政不作为,而且有纵容投诉方的行为之嫌。

  作者:实习记者 赵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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