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被罚款 发廊小工告老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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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09:41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黄明通讯员贝文)打工仔李某因“拉皮条”被处罚款后,告到法院,要向其老板索赔,昨天,他递交的诉状再次被拒:此案不予受理。 李某在武昌区一发廊打工。据李介绍,4月12日晚,老板让他送一名“小姐”到某招待所提供性服务,其间,李某和“小姐”、嫖客被民警当场抓获。武昌区公安分局认为李某的行为系介绍卖淫,对其罚款5000元。
李某感到很委屈:“我给老板打工,老板让我做的事我怎么敢不呢?”他认为这笔罚款应由老板认账。 在向老板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李某来到武昌区法院立案庭,要状告发廊老板。他在起诉状上称:“我是受被告的指派做事,受到处罚也是代被告受过,故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本人5000元。” 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对李某的处罚并无不当,李某的违法行为不受保护,遂表示此案不予受理。李某不死心,多次前往该院立案大厅,希望法官收下他的诉状。 昨日,法官再次向李某申明:“作为一名成年人,你应当有鉴别能力,法律只为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你的违法行为不受到保护。” 李某一脸失望地说:“我在发廊的工作就是接送小姐、收钱,我不知道这样违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