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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保护遭遇法律“真空”(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09:4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逍遥津

  在网络游戏中鏖战的玩家大多有这样的经历: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装备”时常被盗,他们想投诉,但却没有一个部门能真正受理——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一块没有明文的规定。于是,成都的19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成为全国第一个“吃螃蟹者”。

  现行法律无法保护虚拟财产

  龙纹剑、霓裳羽衣、裁决之杖……这些都是时下盛行的网络游戏里价值不菲的“装备”,然而,就是这些价值不菲的网络虚拟财产,却时常遭窃。有资料显示,在我国,76.3%的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但是,几乎所有的玩家在丢失财物后都投诉无门,最后只好自认倒霉。

  网络上的虚拟财产何以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说到底,就是法律上对这一块没有明文的规定。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的丁春泉律师这样分析道。

  记者在采访中就了解到,公安部门曾抓获一个专门利用黑客程序盗卖他人游戏装备牟利的“网络小偷”。在警方对他进行讯问时,这个“网络小偷”竟有恃无恐地说:“我已经查过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一条适合我这个案子,你们不能把我怎么样。”

  市公安局的一位警官对记者说,由于网络犯罪和“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尚没有定性,在如何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上遇到了难题——“网络小偷”好捉不好办。

  更为重要的,查办“虚拟财产”失窃案时取证难。由于玩家和“网络小偷”在网上大都不以真实姓名注册,他们的个人资料缺乏真实性,受害人既要证明自己就是网络世界的被盗者,又要证明“网络小偷”就是网络世界的偷盗者,并非易事。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宝物,其实就是浩繁的电子数据,是不是真的被别人盗了,需要对服务器进行检索,这就需要网络游戏公司的配合,但是由于协调的原因,取证往往并不顺利。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也很难确定。一件网络游戏装备的价值究竟几何,在游戏玩家看来可能值几千元,但在玩家之外的人看来可能一文不值;在这个地方可能价值上千元,在那个地方则可能只有一二百元。

  19位律师“联名上书”

  何佳林,四川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去年底,他联合18位律师做了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联合起草了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从成都寄到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律界人士联名上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去年一年,由于游戏中装备被盗来我这儿咨询解决办法的就不下10起。我们觉得,这个问题已经切实地进入了立法和司法所应该考虑的范围。”谈起提出立法建议的初衷,何佳林律师说,“近年来,对于网络上这些虚拟的东西到底算不算私有财产,法律界一直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我觉得,网络虚拟财产已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完全符合作为物和商品的标准,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

  何律师告诉记者,促成“联名上书”直接的契机则是由于两个事件。2003年12月,成都一位《传奇》的玩家赵先生发现自己在游戏虚拟空间中的财富和装备突然不翼而飞。而为了积累这些网络虚拟财产,他以每月1500元的薪酬,请人夜以继日地修炼了3个月,还用数千元购买了不少极品装备。事后,赵先生曾经打电话到经营该游戏的网络公司询问,但结果让他很不满意。该公司称,这是玩家自己的问题。于是赵先生来向何律师咨询。何律师认为,如果提出诉讼,法院很可能根本就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很难判决,因为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一件事是,2003年2月,网络游戏《红月》的一位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在游戏中的所有装备被盗,于是将运营商北京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成立,但因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装备。在何律师看来,这个判决并不值得欢欣鼓舞,“所谓‘恢复’,到底如何执行,甚至有没有办法执行,都很难说。另外玩家在修炼中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似乎也未能得到充分的尊重。”

  “网络游戏目前在中国的年收入已达到10亿元人民币,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拥有数千万的消费者。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本身附着了价值,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理应立法进行保护。”何律师说,“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有义务提出立法建议。而且,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相关的法律出台。”

  虚拟财产如何保护

  虚拟财产作为一项公民财产权,又如何采取法律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呢?上文所提到的玩家李宏晨告赢网络公司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虽然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赢’,但这一判决为将来的类似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从一定程度上将推动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业内人士说,“同时对于网络运营商也可以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通过法律的优胜劣汰作用,促使网络运营商的健康发展。如果运营商不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安全防范手段,网络游戏公司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韩国,就有这样的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而台湾有关部门也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是大势所趋。当然在现阶段,如何使得虚拟财产能够最终和现实中的财产一样得到有效的保护,如何把虚拟财产的定义和他的实质统一起来,进而制定出保护的法规,要走的路还长,但只要努力,虚拟和现实之间距离其实并不远。

  文、图/本报记者 程堂艺
  图为19位律师写给全国人大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来源:逍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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