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通告》不能代替警示标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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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10:02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安莉记者张素梅)在路中间挖一壕沟,夜晚不设任何警示标记,摔伤人后还振振有词:已在报上发广告说明该条马路封闭,谁让你还往里骑?4月,动力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挖沟者赔! 回想起去年8月31日晚那一幕,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司机曹玉林至今仍不寒而栗:当晚22时左右,他下夜班骑自行车回家,路经大连路时,突然栽进路中间的一条横沟内,摔得满
但是“中大”却为自己的设障行为“开脱”:称曾在8月13日的报纸上刊登了《通告》,指明从2003年8月12日至9月12日期间,大连路封闭、禁止一切车辆通行,认为原告应知道此事,所以原告的摔伤应责任自负。此外,被告还称,施工时特别在横沟一侧设立了土堆作为障碍物,认为原告自行车不可能穿越过去,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媒体上广而告之路面封闭,是否就可以因不设置警示标记而免责,成为本案焦点。动力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大连路上施工挖沟,应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记,在晚间应架设灯光。被告将土堆在沟两侧,并不能阻挡人力车辆的通行,对于原告的摔伤具有明显的过失,被告是引起事故的责任人,应负全部的偿付责任。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补牙费及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