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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摊派五十六万元 “ 私人急救站”遭到困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10:32 法制日报

  镇政府摊派“困杀”私人急救站本网记者薛子进

  1994年2月,浙江省永嘉县一位复员军人陈金西自筹资金开办了我国第一家私人性质的红十字会急救站。10年来,这个急救站已成功抢救和转运了13200多位危病伤员,直接挽回了数百条生命,并为一些病伤员垫付了80多万元的各种费用,其中的大部分费用已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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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就是这样一个与社会、与百姓有利的私人急救站却为了取得一块立锥之地,竟被镇政府索要的56万元道路摊派费所“困杀”。

  陈金西的急救站原称温州市红十字会瓯江北岸交通急救中心,是于1994年由永嘉县卫生局和县红十字会同意报批,得到温州市红十字会批准后正式成立的。

  为了改善急救环境和提高急救条件,1997年4月,陈金西向永嘉县计经委提出急救中心扩建立项。经过县卫生、规划、国土等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拿到了1.27亩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瓯北镇政府和码道村委会签订了用地合同,同时按规定缴纳了13万元的各种费用。

  就在陈金西满心欢喜地为新急救站的开工四处奔波时,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瓯北镇政府突然要求陈金西额外再交56万元的“道路摊派费”,否则就不给办理工程许可证的申报手续,并公开表明:“这是镇里三套班子共同决定的土政策,是非收不可的。”

  在多次据理力争而无结果的情况下,陈金西只好逐级向县、市、省及国务院反映镇政府的乱摊派行为。永嘉县领导曾明确批示,要求瓯北镇政府对社会福利性项目给予支持,道路建设费可少收或不收。国务院减负办和中国红十字总会也分别将陈金西的上告信批示到浙江省,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解决。

  陈金西的不断上告触及了一些官员的利益,有人明确表露,要把陈金西“连根拔掉”。也有人暗示,只要不再上告,道路费可以减16万元。

  1998年11月6日,永嘉县卫生、国土、规划、瓯北镇政府等部门专门召开陈金西信访问题的协调会,会议决定:陈的急救中心只是市红十字会在永嘉设立的医疗机构,没有经过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是一个不具备征地条件的社团组织,因此必须收回批给该急救中心的用地。

  当陈金西寄希望于法律时,法院却剥夺了急救站的诉讼权利

  经过再三考虑,陈金西终于在1998年底的最后一天,以瓯北急救中心法人的身份向永嘉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瓯北镇政府违法行政,不履行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义务。县法院认为瓯北急救中心“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审判决驳回陈的起诉。

  陈金西愤然上诉,温州市法院又以急救中心“不能作为独立的行政诉讼主体,提起行政诉讼”为由,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无奈之中,陈金西只好走上漫长的申诉之路。2000年6月,浙江省法院经过复查决定将此案移送温州市中院,谁知这一移送复查就是3年之久。2003年10月30日,陈金西终于接到温州市中院的通知:“经审查,已立卷复查。复查结果待告知。”这一告知又是至今无结果。

  陈金西救死扶伤的善举在当地有口皆碑

  今年五一前,记者来到陈金西“站、所、家三合一”的瓯北急救站。其中的“所”是指陈金西在家里开办的私人整容外科诊所,是用诊所的盈利来填补急救站因免费救治而造成的亏空。为节约开支,老陈的儿子、女儿和女婿都是急救站的工作人员,每人都身兼数职———司机、护士、勤杂工,无论昼夜还是风雨,他们都忠实地履行着各自的职责。

  在短暂的采访中,记者就先后两次随车急救,亲眼目睹了这个家庭急救站的救死扶伤的情景。一位被救治的病人家属感叹道:如果没有陈医生的急救,家里这位急需吸痰输氧的老人真不知该怎么办?

  永嘉县瓯北交警中队陈建斌副队长告诉记者,他们中队每天处理交通事故十几起,有时交警还没有赶到出事现场,陈医生的120急救车就先到了,从不误事,救死扶伤的精神确实可敬。

  “老陈做人、做事认真,对伤病员负责”,温州市第三医院急诊室主任王谦对陈金西评价道:“急救就是救命,他为了保证送到我院急诊的无钱伤病员得到救治,宁可自己垫钱承担风险,这是人品使然。”

  温州市红十字会秘书长邱国良对此事的感触更深:市县所属的急救站都是国家拨钱,还有亏损。而陈金西的急救站在不要国家一分钱情况下还要倒贴救治,充分体现了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精神,这样“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为什么不给予支持?

  至今还在企盼公正判决的陈金西,显得十分无奈和无助

  为什么违法摊派无人管,而好心行善却如此艰难?生性耿直的陈金西怎么也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在打官司最困难的时候,他曾经想到了自杀,而且遗书都写好了。

  一场官司,7年过去了,那些憎恨陈金西告状的官员已相继退休或辞职,那块有争议的土地也已升值到百万元以上。可是,瓯北急救站依然挤在陈金西的家里。7年中,陈金西为打官司四处奔波,先后十几次去北京,近百次到杭州、温州上访,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其损失远远超过了56万元的道路摊派款。

  有朋友为此骂他:真有病,不识时务。然而,陈金西至今仍“执迷不悟”:“这56万元我可以无偿地用在那些急需救助的人身上,但绝不能委曲求全地纵容少数官员的行政腐败。”

  虽然,在温州市中院、市纠风办等部门的协调下,永嘉县政府决定重新批3亩地建瓯北急救站(但至今也未落实),陈金西还是固执地企盼着一个公正的法律结果,等待着法院给一个最终的说法。

  陈金西拿出上告材料愤怒地叙说急救站的遭遇。急救站的诉权怎能剥夺!

  本网记者薛子进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我国第一家私人急救站———温州市红十字会瓯北急救中心却没能享受到上述法律赋予的权利,因为该中心在状告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时,温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其“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提起行政诉讼”,从法律上剥夺了瓯北急救中心的诉权。

  杨克佃曾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主管副庭长,有着几十年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他在了解了此案的基本案情后谈到,行政诉讼法的本质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首先要保护他们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诉权,因为这是行政审判的前提和基础。

  记者注意到,二审法院裁定瓯北急救中心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1999年9月30日,而两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杨克佃对此认为,行政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都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或经济组织,与公民、法人同样拥有行政诉讼的权利,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也充分说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了解到,瓯北急救中心是经过市、县两级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批准成立的,根据我国红十字会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该中心是温州市红十字会下属的一个独立的医疗急救机构。

  最后,杨克佃强调说,即使瓯北急救中心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时也能作为“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法院不能剥夺这种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权利。法院在进行行政诉讼时应该想方设法地指导和帮助原告,而不是简单地驳回起诉,更不能屈服于来自外界的干扰,从而违心作出违法的判决,否则“司法为民”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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