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亮:无户口簿特定情况也可办理婚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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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12:1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翟伟、顾瑞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1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几种特定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时可“放宽”对户口簿的要求。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户口簿,但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普遍反映,很多当事人难以提供户口簿。如个别偏远地区还没有规范的户口簿,许多农村
对于以上这些情况,民政部新出台《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作了相应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