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受了伤,民工没合同照样打赢工伤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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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13:31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进城打工还不到1个月,芮女士就在工作中受了伤。由于没签劳动合同,芮女士无法进行工伤鉴定,劳动仲裁部门也无法受理她的劳动仲裁申请,无奈之下她向南京建邺区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最终得到了10万余元的赔偿款。 1999年下半年,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一项建筑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包给一个个体老板。2000年6月初,芮女士离开高淳老家到该工地做零工。当月22日下午,她在工作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拒绝为芮女士作工伤鉴定,也不同意按照工伤进行赔偿。屡次交涉无望,芮女士向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芮女士不服起诉到法院,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被砸伤,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按工伤对自己进行赔偿。在法院的调解下,工程公司终于同意为芮女士作工伤鉴定,后经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芮女士符合《职工工伤与职工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相关规定,属于工伤,伤残程度为4级。 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芮女士虽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但已实际在公司承建的工程中做工,已与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她在工作中受伤,根据有关法律,应当认定为工伤,用工单位理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应参照《劳动法》、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4级伤残的待遇规定执行,由用工单位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等。据此,法院判决工程公司一次性给付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通讯员 赵兴武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法官点评 工伤一律由企业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现实中用工单位不与农村劳动力办理任何用工手续的情况大量存在,以为这样出了工伤事故就和自己无关。但事实上,按照国家规定,只要这些工人在企业确是因工作受伤,不管用工时间长短、也不管劳动者有无过错,企业都应当和对待普通职工一样,对他们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对于支付补偿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江苏省和南京市有关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其处理,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不同之处在于,上述所有费用都应该由企业自己承担。 通过上述案例,主审法官还提醒广大来城务工人员,国家已经制定了大量对劳动者十分有利的法律法规,因此他们在打工的同时也要多学法律,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首先应该知道法律,其次应该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金陵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