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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为什么不批评牛振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1:46 齐鲁晚报

  金 岭

  在牛振华醉酒开车酿成车祸之后,却少有人敢于用法治社会的常识,给他哪怕一点点委婉的批评。说这是一种法治理性的严重缺失,一点都不为过!

  著名演员牛振华车祸身亡后,我们看到,全国各地的媒体都以最快的速度报道了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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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与此同时,在反应迅速的各大网站上,与消息同时出现的,还有一些著名演员谈及此事的言论,主要是回味友情,表示惋惜。

  但是,牛振华醉酒驾车导致车祸这一点,却几乎没有人议论,更没有人批评他的这一严重违法行为。

  翻开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对于酒后驾车不但严格禁止,而且有严厉的处罚规定,这是该法实施前媒体宣传的一个重点。牛振华作为一位获取信息很方便的社会精英人物,不会不知道,酒后驾车、醉酒驾车,不但是对自己生命的儿戏,同时也是对别人生命的威胁,可以说,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悲剧的发生说明,牛振华不但是个违法者,而且是个严重违法者,这是这条新闻的价值所在。

  但是这个应有的立场,却基本上被媒体略过了。

  相反,我们却看到了许多游离于这个事件本质的另类的声音。比如,姜昆说:“我真的很悲痛,像赵本山、屠洪刚、朱时茂、张雨生不都是出过车祸嘛,面对这样的意外我最想说的是作为演员,一定要珍惜生命,尤其是年轻演员,只有这样才能有更多更好的作品奉献给观众。”这叫什么话!什么是“意外”?既然是醉酒驾车,这分明是人为事故嘛!还有一家媒体,借助演员李春波的口,表达了这样的感慨:“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这话用在这里,合适吗?

  在一个法治社会,是否遵守法律,理应是我们评价一个公民行为的最低标准。但是在牛振华醉酒开车酿成车祸之后,却少有人敢于用法治社会的常识,给他哪怕一点点委婉的批评。说这是一种法治理性的严重缺失,一点都不为过!

  一个社会要保持良好的秩序,当然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政府、司法、传媒、社会组织等起着巨大的基础性的作用,除此之外,一个社会里的“著名公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众人物”,则承担着比一般公民大得多的责任,因为他们享有比一般公民多得多的社会资源,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其中,遵纪守法,为公众做表率,就是他们应尽的义务之一。

  牛振华不但是一个名扬海内外的演员,同时也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会员、北京市西城区的政协委员,对他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提出公开的批评,难道过分吗?也许有人会说,批评一个不幸遇难的人,有违“做人要厚道”的为人准则,但是,我们这样为死者讳,对法律来说“厚道”吗?对那些可能被违法驾驶威胁生命安全的人来说,“厚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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