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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激辩 亿万富豪欲“翻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2:00 时代商报

  营口双富集团涉嫌偷税千万案二审庭审结束———当庭激辩 亿万富豪欲“翻案”

  5月12日,本报报道了辽宁双富集团董事长张洪刚一审被判11年,罚金近5600万,判决宣判后,张洪刚不服提出上诉,5月10日,营口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5月12日,在控辩双方经历了举证、质证后,庭审进入了具体的辩论程序,双方围绕着一审对张洪刚判定的偷税罪、藏匿会计凭证罪、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4项罪名,开始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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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税8万还是1080万

  本案中近5600万的巨额罚金主要是依据检查机关认定的原人富公司和双富公司存在着偷税现象,合计总额1079.448351万元,一审法院据《刑法》对其处以5倍罚款5307.2417万元。而在法庭审理中,张洪刚的辩护律师却当庭提出了1998年人富公司解散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2003年营口开发区地税局出具的税务鉴定,认定的缴税差额仅为8万元,按法律规定根本不构成偷税罪。

  但公诉方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对原人富公司和双富公司的侦查和联合调查组的多次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着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双方就少缴税8万还是1080万进行了激烈辩论。事务所报告与税务局鉴定

  在法庭的辩论中,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事务所报告和税务局鉴定之争。公诉方提出和一审认定双富集团存在偷税行为的主要依据就是当地的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中科华)对双富公司在1998至2001年期间少计税金行为作出的审计报告。而辩护方则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是否具有偷税行为应由当地的税务部门作出,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无权进行此种鉴定。一审法院在审理时,置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于不顾,而采信根本没有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明显有失公允和难以理解。虚假出资的“皮包公司”

  针对一审法院认定张洪刚犯有的虚假出资罪,公诉方指出,在1999年成立双富储运公司时,双富房地产公司以一栋住宅楼作为资本出资,作价970万元。但该公司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在6个月的有效时限内办理产权转移,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辩护方指出,储运公司是属于需要长期投资的特殊行业,双富集团虽没有直接将房产转入该公司,但已经将大量资金注入了该公司用于兴建基础设施,其资金已经远远高于注册资本,根本不属于虚假投资。虚报注册资本的3095万

  公诉方提供证据证明:双富房地产公司在2000年初申请成立双富集团时,曾以3栋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楼作为注册资本进行投资,却隐瞒了商品楼已经大面积销售的事实,将其作价3095万元进行投资注册,经估算实际仅为400多万元,明显虚报注册资本。辩护方律师则指出,双富房产公司拥有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明,在所谓销售的商品房中,合同双方只签署了购房合同,并没有发生实际的产权转移,所以该楼盘的实际出资是真实有效的。丢失还是拒不提供

  对于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律师则举出多份证据证明,早在开发区联合调查组查账开始,双富集团就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在调查期间,人富公司不止一次地提供、出具了相关的财务账目、凭证,工作组调查后未予发现、认定犯罪事实,不存在隐匿财务账目的行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述犯罪认证缺乏证据依据。

  在综合陈述时,辩护方认为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多处适用法律错误。对于一审认定的4项罪名,在程序上和事实依据都存在着很大的偏差。请求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给予充分考虑,还事实一个清白,对被告人作出公证的判决。主审本案的法官表示,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将申请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最后的判决。见习记者 吴镝《亿万富翁二上法庭喊冤》接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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