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音乐著作权纠纷 华纳起诉“好乐迪”索赔3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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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9:34 生活报 | |||||||||
本报讯使用我的音乐必须给钱。日前,因为发现自己公司出品的三首MTV被哈尔滨好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将好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好乐迪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据了解,这是黑龙江省首例因在公共场所使用音乐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华纳公司起诉称,2003年10月13日,该公司在哈尔滨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发现,
哈市中级法院民五庭庭长宋小平向记者介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它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构成播放行为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传输的信号需要借助接收机(收音机或电视机)来接收。借助音像设备(如留声机、录音机、录像机、CD机、VCD机、DVD机等)放音放像,或借助互联网传播文字、声音、图像。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其作品,属侵权行为,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