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供电须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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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0:36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供电用户使用高可靠电力,占用更多电力资源,应支付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近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申请新装或增容双回路或多回路(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供电部门除免征供电容量最大供电回路贴费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出现两回或多回,则只能免征其中一回路,其余回路应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另外,对临时用电用户应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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