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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私分国有资金238万余元 小单位揪出大“蛀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1:00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4月中旬,由弥勒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弥勒县邮政局原局长许某和毛某、肖某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受贿一案,经法院一审审理,分别对3人予以惩处。

  1998年12月,时任弥勒县邮政局局长的许某和会计毛某等人开会决定,套取省州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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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用于建盖和改造弥勒县邮政局下属各乡镇邮政所专项资金,之后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出具凭证及支票套取国有资金289万余元,其中174万余元被转移到邮政局基建账户,用于建盖职工福利住房;提现金83万余元交由时任出纳的肖某保管,私设小金库,连同邮政局收取的房租、水电等国有收入,小金库的收入共有182万余元。在1999年至2002年9月间,许某、毛某、肖某以发奖金、春节慰问等名目多次私分国有资金64万余元给邮政职工,3人共私分国有资金238万余元,造成国有资金严重流失。此外,许某利用职务之便,于1999年至2002年先后共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万元、美元1000元,曾于事发前先后退还行贿人3万元。

  去年,弥勒县检察院接到举报,立即对弥勒县邮政局有关领导涉嫌犯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同年8月,许某、毛某、肖某被依法逮捕。案发后,许某退赃9万元,毛某退赃12.8万元,肖某退赃14.7万元。今年1月17日,检察机关将许某、毛某、肖某涉嫌犯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中旬,弥勒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许某、毛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设、保管小金库的便利条件,合伙侵吞小金库的国有资产,鉴于毛某和肖某对各自的贪污行为均有自首情节,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3被告人的家属积极代为退赃,遂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决定对许某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处罚金1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决定对毛某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处罚金5000元;对肖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单处罚金1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张宏柱 王劲松(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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