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开发商自编楼层号引发购房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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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1:20 法制日报 | |||||||||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叶某诉被告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合生公司返还叶某已付购房款26744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相应利息,返还叶某印花税659元,赔偿公证费损失800元,驳回叶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叶某诉称,2003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楼宇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珠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生公司作为珠江华景家园的售房单位,其在销售时取消了4层、13层、14层、24层自然层的编号,而是自编了相对应的销售楼层编号,对此,合生公司应该负有提醒购房人充分注意的义务。但合生公司在与叶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没有以有效、显著的方式提醒购房人充分注意,且在与叶某签订的《楼宇认购书》中,又由于该公司销售员的失误,错误的将2503号商品房对应的自然楼层填写为“自然层第23层”,造成了购房人叶某的误解,对于双方纠纷的发生,合生公司存在过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对于因此造成叶某的实际损失,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而叶某作为购房人,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这一种重要条款,没有仔细核实,对于双方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因为叶某提到的5号楼第23自然层3号房屋,并不是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其据此认为合生公司一房二卖并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侯军李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