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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6月10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08:27 三秦都市报

  记者昨日从西安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新《细则》重新界定了拆迁当事人的含义,调整了对被拆房屋货币补偿的标准,适当提高了过渡费和搬家补助费的标准,增加了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照顾的规定。

  房屋拆迁必须取得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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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细则》明确指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和载明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补偿形式和标准有了新调整

  新《细则》规定,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估价程序、方法、标准按《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实行产权调换的,除租赁私有房屋外,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以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安置依据。

  过渡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提高

  原《细则》规定的自行过渡费补助标准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十五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每月五元;十五平方米以上至三十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四元;三十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二元。新《细则》三十七条规定了新的标准,按不同类别地区规定了四个标准,面积以三十平方米上、下为别,最低的为三十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5元;三十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3元。而最高区位的可达到9元和7元。个体经营等非住宅用房的自行过渡补助费按不同类别地区设定四个标准为:一环路以内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0元;一环路至二环路以内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5元;二环路以外至绕城高速路以内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绕城高速路以外,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这个标准是根据市场房屋租赁的调查结果作出的,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基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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