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务不落实不得改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09:52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本报记者)企业改制时,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和其他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这是市委、市政府在昨日出台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及债务处置意见》中作出的明确规定。改制时债务与资产同步处置 《意见》指出,改制企业债务的处置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进行,改制后的企业应依法承
《意见》规定,企业改制时,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全额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确实无力补缴的,经市国资委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预留等额资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担保,由改制后企业做出补缴计划,以合同的形式规定补缴数额、方式、期限等条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意见》还提出,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经购买双方协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债务,可采取金融债权转股权等措施处理。另外,改制后企业还要承担原企业欠缴的地方税款,补缴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改制企业借用的各项财政借款以及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确无力归还的,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批准后,可作为安置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转作国家资本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