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院已受理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25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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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10:45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银川5月14日电(记者孙波、武勇)记者14日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截至5月13日,该法院已受理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25件,涉案总标的2353.97万元。 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克文介绍,银川市中院于今年4月20日恢复受理了证券市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投资人及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必须提交以下证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张克文介绍说,银川市中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工作。但是,自4月20日以来,很多起诉的投资人或者代理律师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有的没有身份证明原件,同时也不能提交经过公证证明的复印件;有的提供了身份证明原件,却不能证明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还有的不能提交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等。 针对这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起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要求,有关投资人或者代理律师正在按照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积极补充相关材料。其他符合条件的起诉,银川市中院均立即予以立案,并及时向被告方送达了应诉手续。对于符合开庭条件的,也将及时开庭审理。此外,为使外地当事人知道应当提交的证明、证据材料,银川市中院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明确、可行的举证要求。目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