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11·14”重大责任事故案3名责任人被提起公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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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10:53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济南5月14日电(温闽、秦成鑫)近日,造成淄博“11·14”重大责任事故的三名责任人14日被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已经受理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公诉书称,2003年11月14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奎一煤井二号副井在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然违法组织生产,致使矿井发生透水,22名矿工被困井下,造成1人死亡,经济损失67万余元。 奎一煤井二号副井原名奎山炭质页岩矿。早在2002年,淄川区政府就根据要求,对这个矿下达了关闭通知。但此矿承包人杨某因投资较大,并且受利益的驱动,弄虚作假,采取转型挂靠的办法,将这口井改造为奎一煤井2号副井,继续非法开采。 2003年9月30日,这口井收到镇矿业公司转发的回撤文件后,即报送了回撤方案,在矿业公司未予批准的情况下,此井主管人员杨某、孙某、王某擅自决定实施回撤并对井下煤炭进行开采。在没有与主井打通,且没有专门探水设备和专职探水人员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发现透水事故隐患,但管理人员又违反“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安全制度,强令职工违章作业。 当年11月13日下午1时左右,这口井井下发生透水事故,22名矿工被困井下。事故发生后,主管井长杨某为逃避法律制裁,采取自救排水抢险,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贻误了抢险的最佳时机。次日,当他发现排水效果不明显时才向有关部门汇报。接到事故报告后,淄博市、淄川区政府迅速成立抢险指挥部和工作小组,经积极抢险,其中21人脱险,1名职工因长时间缺氧抢救无效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