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特大盗枪案 主犯被判无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11:2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5月14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公安厅督办的,在曲靖市造成恶劣影响的陆良“8.01”特大盗枪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耿国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国全,男,1977年12月16日生,陆良县人。2003年8月1日,被告从陆良县云南模具二厂靶场枪库盗走“五六”式冲锋枪1支、“八一”式轻机枪1挺、弹夹4个、步枪子弹58发。2003年10月11日,耿在文山县一加油站盗窃现金945元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耿国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枪支、弹药及他人合法财物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罪;其盗窃军用枪支、弹药的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二罪,属屡犯,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并应从重处罚,因被告人耿国全盗窃属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二)项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耿国全表示服判,不上诉。 魏 磊(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