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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证上盖政府公章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11:39 新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兴文)按法规要求,本应加盖房产处公章的房屋所有权证,盖的却是政府公章。近日,双城市法院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判决这样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它同时意味着我市所有类似的房屋所有权证丧失了法律效力。

  3年前,哈市居民马某以抵债的方式,取得了其侄子在双城市开发的数套商品住宅的所有权,并在双城市房产处办理了房证。此后马某的侄子又将抵债住宅中的3套住房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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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引发房屋产权纠纷。但在法庭上,当马某理直气壮地拿出房证来证明自己是争议住宅的主人时,却被双城市法院判决房证无效。因为根据《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关)负责本县(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规定,马某的房证应加盖双城市房产处公章,但实际上马某所持房证盖的却是双城市政府公章,因此判决无效。

  那么,马某房证上为何盖着市政府公章而不是房产处公章呢?双城市房产处副主任辛宪忠说,1998年换新房屋所有权证时,省建设厅统一要求,设房地局的县(市)新证套印房地局公章;设房产处的县(市)则在新证上套印县(市)政府公章。据介绍,目前不仅是双城市使用这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哈市不少县(市)也在使用。这样就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相矛盾,因而造成此类房证无效。

  这一问题该如何解决?辛宪忠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按法规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换不换证、怎么换证还要取决于主管部门及政府的意见,这不单单是双城一个地方的事。哈市房产局产权处有关人士认为,如果是房产管理部门的原因造成居民房屋所有权证无效,房产管理部门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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