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按月平均工资计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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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11:39 新晚报 | |||||||||
本报讯(齐鸣记者薛秀颖)为加快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深入推动国企改革,市委、市政府昨日出台了《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该《意见》根据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政策,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进行了调整,由过去执行的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调整为按职工本人或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有的困难企业可能还要根据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意见》提出,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原则上以市政府国资委批复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截止日期。2003年12月9日以前改制方案已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以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之日为截止日期。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不得高于《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131号)规定的标准。2003年12月9日以后经市政府国资委批准改制方案的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哈发200324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提出,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行重组(包括联合、兼并或分立)的企业,必须妥善安置原企业的全体职工,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比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