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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突变卦 买主不干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12:29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付兰荣)妻子通过房屋置换中介与他人签订合同卖掉了丈夫名下的一套私产房屋,然而,当买方付了首付款,等着办理贷款手续时,丈夫却声称房屋产权在自己名下,妻子当初的代卖不能算数。由此引起了关于赔偿的纷争。妻子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成了问题的关键。日前,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卖房变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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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年底,经本市一家大型置业有限公司的中介,沈某购买了坐落在河北区的一套单元房,价款13.2万元。合同签订后,沈某如约支付了6万余元的首付款。但是,今年3月份,当沈某希望房主协助办理贷款手续时,房主却声称要退还首付款,房子不卖了。沈某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单方毁约的房主何某和王某依据合同约定支付10%的违约金即1.32万元,并赔偿中介费、贷款服务费、房屋评估费等其他损失4000余元。

  作为被告之一的何某辩称,当初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并不是自己亲自与沈某签订的,是其妻子王某以他的名义代签的,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是自己,既然自己不同意卖房,也从未授权妻子代签合同,所以原先的买卖合同无效。而作为案件第三人的房屋置业有限公司在中介服务中审核不严,在未获得房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即促成其妻子和沈某签订合同,属于违规操作,存在过错,沈某的损失该由第三人负责赔偿。法庭上,何某的妻子王某也称,合同是自己擅自签订的,并没有取得丈夫何某的同意。

  但第三人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在法庭上称,何某虽然没有亲自与原告沈某签订合同,但在签订合同当日,何某与妻子王某曾一同就买卖房屋事宜和沈某进行了协商,何某当时并未表示不同意卖房,后来何某因有事先走了,这才出现了其妻王某代签合同的事。由此,第三人认为自己的中介义务已经尽到,原被告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在你争我辩中,法庭逐渐整合出几个明确的事实:确有通过中介买卖房屋一事;确是妻子王某以丈夫何某名义委托第三人将房屋代为出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确是何某先走,王某予以代签。

  法院认为,虽然签订合同时何某事先离开,但在离开交易场所前,何某对房屋的成交价格等交易条件是清楚的。何某明知即将缔结合同,且在离开前未做任何否认表示,由此可判断何某对合同内容是认可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此,法院得出结论,妻子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亦有效。如此,原告沈某也就有权向被告提出支付违约金等请求。第三人不承担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4000余元的其他损失,属于缔结合同过程中所支付的交易成本,并不属于因被告违约而给其造成的损失,不应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由此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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