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频成挡箭牌 省消协:两种情况可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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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08:01 荆楚在线-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杨丁通讯员徐航、胡岳元报道:最近,看到商家广告中“买房即送8平方米小花园”的承诺后,方先生兴冲冲地买了房,最后却未得到花园。商家称,自己有“最终解释权”,他们的“最终解释”是,花园属限量赠送。方先生不解,商家的这个“最终解释权”有无法律效力? 据了解,“最终解释权”如今已成为江城不少商家惯用的“挡箭牌”。商家宣传买商
昨日,省工商商标广告管理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最终解释权”没有法律效力。商家对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必须予以足够明确、具体的表述,而不能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作为自己的免责依据,并以此来“糊弄”消费者。省消委副秘书长王体年表示,如果商家进行“最终解释”时,出现了下列两种情况,受害的消费者可向工商、消协等部门举报、投诉: 一、商家推卸了自己原本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有些商家“解释”称,消费者使用赠品时出现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二、商家的解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买房人方先生遇到的情况,商家关于限量赠送的辩解就构成了侵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