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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状师”能否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09:29 哈尔滨日报

  文/本报记者金镒

  公民代理诉讼收费遭遇法律夹缝

  “状师”收费引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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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道里区的孙刚(化名),通过自学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街坊邻里有了琐事纠纷,经常找他主持公道。孙刚也偶尔帮别人打打官司,成了当地出了名的“民间状师”。虽然他在两次律师资格考试中都没有通过,但仍被人们尊称为“孙律师”。不料,前不久他却因代理案件惹了一场官司。

  事情起源于2003年,孙刚在代理村民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中,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收取了原告600元的代理费,后来因为案件败诉,将代理费退还给当事人。当地司法局得知此事后,以孙刚收代理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孙刚责令停止违法执业,处以违法所得600元4倍的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孙刚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司法局有作出司法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原告孙刚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却收取代理费用600元,虽然后来又将600元退还给当事人,仍应视为其牟取了经济利益。被告县司法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故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县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孙刚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孙刚未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并收取当事人代理费用600元,其行为确已违反了法律规定,县司法局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执业的处理是正确的。但是,孙刚在所代理的案件审理完毕时,于司法行政部门查处之前,已将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故不能再视为上诉人持有违法所得的款项,县司法局处罚决定书处以违法所得600元的4倍罚款2400元显属不当。二审法院在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关罚款的决定。

  公民代理是否合法?

  说法之一 公民代理诉讼收费符合《合同法》

  金志刚(我市某法院法官):

  我国的诉讼代理制度历史久远,大约从周朝开始就有了诉讼代理现象,当时称协助他人打官司、代书诉状的人为“状师”,但实际上他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诉讼代理人,他们在诉讼中没有合法身份,不能出庭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代理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的健全,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律师参与民事诉讼逐渐成为普遍的法律现象。

  那么,是不是只有律师才可以代理诉讼呢?不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所以,公民经过法院许可是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并没有限制公民代理诉讼行为。实际上,这种公民代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大量存在的,如许多高校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在业余时间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法官和司法行政部门一些退休人员中也有一部分人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公民代理可不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呢?这种公民代理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引起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405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再者,公民在代理行为中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劳动,所以作为公民代理诉讼,收取一定的费用是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的。

  说法之二 公民代理诉讼收费违反《律师法》

  李丽英(黑龙江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那么,孙刚的行为为何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执业”呢?这缘于《律师法》第14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和第46条第2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

  显然《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是相冲突的,这种冲突使公民的代理行为陷入“合法”与“违法”两可的地带,也使法院的判决处于两难之间。因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高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在这两种不同级别的法律相抵触的时候,适用高级别的《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是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但是,如果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放在一个级别来考虑的话,那么《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则可称为一般法,而《律师法》则可以视为规范代理行为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律师法》也并无不当。

  说法之三 公民代理收费何去何从

  张博(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仍没有达到完全规范的程度,不少所谓的“民间诉师”、“诉讼掮客”充斥其中,或骗取当事人钱财,或利用各种关系干扰司法公正,在法律服务市场制造不正当的竞争,如果不依法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受害的还是法律服务的相对人。

  《律师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净化了法律服务市场,因为《律师法》提高了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但是,律师收费太高,因为承受不起高昂的律师代理费用,一些当事人不得已只好请懂法的非律师公民为其代理诉讼。公民代理在一定程度上也补充完善了法律服务市场。今年1月5日,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发表讲话时曾指出:“在现阶段,由于律师队伍不足,在广大农村应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补充。”

  但是,就公民代理的收费问题,过去司法行政机关所持的观点是,代理可以,但不能收费。这种以大公无私的道德准则来规范一个委托合同关系的做法,会让公民代理逐渐萎缩,不利于其良性发展。目前最需要做的就是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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