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场外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09:30 哈尔滨日报 | |||||||||
编辑同志: 去年,我的好朋友赵先生斥资两万元购买了某上市公司的1000股股票。购买后未到半年,家庭发生变故急需用钱,就将这1000股股票转让给了我。转让后没多久,我从报纸上了解到该股票因为披露虚假信息而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由于赵先生当初购买该股票以及我接受转让,均是受了该虚假陈述的误导,所以,我想以我或赵先生的名义对该上市公司进行
请问这样做行吗?读者 谷先生 答: 我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04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由此可见,你与赵先生之间的股票交易属于场外非法交易,不受法律的保护。既然这种交易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即使受到虚假陈述的侵害,也不属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