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课时救人就不是见义勇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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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10:52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记者 王晓晨原始新闻救人丧生违纪在先不算见义勇为 4月15日,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二中高三学生罗茂强和班里7名同学擅自到距学校8公里外的萌山春游。一名同学在水库游泳时发生意外,罗茂强舍身救同学成功后不幸溺水身亡。
对罗的行为,其所在学校不承认他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因为罗茂强私自到水库游泳违反了校纪,违纪在先,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后来学校虽支付了1.5万元打捞和丧葬费,但仍强调为对全校学生负责,不宜对罗的行为进行宣传。据《大众日报》正方观点 违规在先不值得提倡 哈尔滨市民于长香:学生没经学校组织擅自出游,并私自下水,这本来就是违反校纪的事,虽然学生有舍己救人的情节,可毕竟是违反校规在先,学校认为其行为不应该算见义勇为有一定的道理。如果罗茂强和他的同学能按时上课,而不是违规旷课出去玩,也不会发生悲剧。 哈尔滨学生家长江淼:我觉得学校可能是考虑到如果认定罗茂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就等于默认了罗茂强和他的同学旷课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学生违反校纪的行为,学校认为违纪在先不算见义勇为,可以从某种角度上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也可给那些无故旷课的学生以警告。此外,对未成年的学生来说,也不宜在他们中间提倡见义勇为行为。 反方观点 功大于过学校有失公平 哈尔滨机关干部高强:罗茂强虽然违反了学校纪律,无故旷课,可他舍己救人,并献出了生命,他的行为应该值得表扬和赞美,而且他的功远远大于过。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张晓珍:学校仅因该学生违反了校纪,就认为其行为不算见义勇为,学校的做法未免太狭隘了,不能仅仅因为有点小过错,就否定了罗茂强的英勇行为。与舍己救人相比,违反校纪旷课只能算个小过错。而且学校的做法是有些不负责任的,对罗茂强本人也是有失公正的。学校可能是为了不承担责任,存在着私心。但学校的责任和是否把当事人评定为见义勇为是两回事,学校不应该否认罗茂强舍己救人的精神,这样做太冷漠了。 相关人语 是否见义勇为学校说了不算 哈市某校教导主任周先生:据我所知,对于某人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不是由学校说了算。国家对见义勇为的评定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罗茂强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学校并没有太多的发言权。他认为,学校认为罗茂强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很可能是出于对学校声誉的考虑,因此不想对罗舍己救人的行为进行大规模宣传,可以说学校这样做,是有私心的。作为学校和老师,应该具备评定一个人行为的常识,更应该保持客观、公正、充满爱心,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应该大张旗鼓地褒扬罗舍己救人的精神,而不应该因为罗违反校规在先,就抹杀了罗见义勇为的行为。 专家观点 罗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哈尔滨市政法委宣传处张兴春:罗茂强的行为符合《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中“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规定。因此,罗茂强的所作所为理应属于见义勇为。违纪和见义勇为是两回事,应该分开说。 张兴春认为,学校没有资格评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而且即使学校认为罗违纪在先不算见义勇为,不对他见义勇为的行为向有关部门申报,其家属也可以通过事发所在地的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机构或罗茂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为罗茂强申报见义勇为。总之,只要罗茂强的行为符合“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规定,罗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绝不能因为罗有违反校纪的情节,而影响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