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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装修房屋工人受伤 谁是老板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09:10 汉网

  【简要案情】

  江汉区的张先生家中装修房屋,将工程承包给郭围(化名)。郭围又将工程交由合作人做。他负责统筹安排、分配任务、分发工资。装修过程中,其中一名工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小心石灰入眼导致左眼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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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受伤的工人同时向郭围和张先生索要补偿。昨日,张先生致电法律热线咨询:自己没有直接雇用受伤工人,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关赔偿义务?

  【律师观点】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杨群星认为,户主张先生只与承包人郭围存在合同关系,与受伤工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为受伤工人是郭围所雇用,他们之间才是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郭围才是工人的“老板”。

  因此,张先生对于受伤工人没有赔偿的义务。通常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会根据“无因管理”原则,让作为受益人的房主,给予适当补偿。(记者朱滨)(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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