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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1年多,华田摩托克隆“雅马哈”被判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09:17 龙虎网

  【龙虎网讯】明明是国产摩托车,却对外标榜是日货,结果被告上法庭。日前,市中级法院经过1年多的努力,审结了这起涉外案件,被告之一的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被判侵权。

  日本企业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先后在我国注册了“YAMHA”和“雅马哈”商标,注册有效期分别为:1999年3月14日至2009年3月13日、1999年11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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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的产品,所使用的注册商标为“华田”。

  从2001年1月起,雅马哈株式会社发现,嘉吉公司在其生产的华田牌两款摩托车的车身、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及包装盒上,标注了“日本YAMHA株式会社”字样。这些产品由本市高淳县百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迅达车行进行销售。

  雅马哈株式会社认为,嘉吉公司、高淳县百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迅达车行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所以,“雅马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3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各项损失1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导致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造成误认,这种使用就是一种不正当行为,应为法律所制止。此案中,嘉吉公司在其生产的摩托车车身、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及包装盒上,标注“日本YAMHA株式会社”字样,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所以,嘉吉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雅马哈”商标权的侵害。高淳县百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迅达车行,虽然销售了侵权产品,但因这些产品都是嘉吉公司所提供,可见其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

  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判令嘉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生产、销售含有“YAMHA”字样的摩托车,并在《摩托车》杂志上,刊登道歉声明,同时赔偿5万元;驳回“雅马哈”对另外两被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赵兴武、民三、殷学兵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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